您好老师。我于2个月前网上发布一条卖房信息,后有中介打电话说有人要买,随后签订了定金合同,收取1万的定金。定于2017年11月10号前签订买卖合同。在这期间我方多次联系中介催办手续,中介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于昨天下午打电话说买方单方面违约,不要了。让尽快过去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我方收取定金时候中介收了我的房产证)。去了后才被告知合同中有一条原话是: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除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影响外,双方用不反悔,若甲方违反上述约定事项,将收取的定金双倍返还给乙方.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事项,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定金。若双方或单方违约,受益方应给##房产公司支付赔偿金的50%作为服务佣金。我个人觉得,合同在签订时候并未提前告知有这个费用的产生,而且中途从未打电话告知办理手续进度,而且我方收取的定金为定金,不是违约金,而且我们也不是受益方,变相也可以认为我们也是受害方。不过这都是无根据的说法,现在想寻求法律方面的知识来维权
律师回复:2017-11-30
答:《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希望所提供法条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