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返还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2018年8月14日张某购买西安碑林区某地一处房产。此前李某曾借住此房,原房主将房屋所有权变更情况告知李某,李某拒绝搬出。为此,张某诉至法院。1、请求腾房;2、赔偿室内损失10000元;3、赔偿李某违法占用期间张某租金每月3000元至李某腾出之月。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诉请于法不悖,应予支持。至于李某辩称代还款,及王某与张某买卖合同无效一事,可另案起诉。遂判决李某腾出张某房屋。
评析:本案张某起诉的事实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支持其中一项,另二项未评未判。这种情况属案件裁判中的漏判。应该是诉查评判相一致,不可随意增减诉讼内容。
如果本案李某在张某与原房买卖房屋过户以前就与原房主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且租赁期限未满,即使张某具有房屋的所有权,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则张某请求李某腾房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前房主与他人的租赁合同期限同样约束新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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